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(de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(fāgǎiwěi)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(duìtiányùjūn)以受贿罪判处(pànchǔ)有期徒刑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(shàngjiǎoguókù)。
田玉军(tiányùjūn)1975年2月(yuè)出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。
2014年(nián)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(dào)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,并于同年(tóngnián)11月出任(chūrèn)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(jìwěi)国家监委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(diàochá)。
2023年12月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开庭审理(kāitíngshěnlǐ)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1年至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(chángwěi)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(shàng)的(de)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(dìwèi)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(zījīn)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(shòuhuì)罪,受贿数额(shùé)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(shǔshí)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(zāngkuǎnzāngwù)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(dāngtíng)表示服判,不上诉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(shíshī)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对于(duìyú)下级(xiàjí)监察机关管辖(guǎnxiá)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(guǎnxiá)有争议的;
(二(èr))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)下级(xiàjí)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(zhǐdìng)管辖的。
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(de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(fāgǎiwěi)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(duìtiányùjūn)以受贿罪判处(pànchǔ)有期徒刑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(shàngjiǎoguókù)。
田玉军(tiányùjūn)1975年2月(yuè)出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。
2014年(nián)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(dào)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,并于同年(tóngnián)11月出任(chūrèn)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(jìwěi)国家监委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(diàochá)。
2023年12月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开庭审理(kāitíngshěnlǐ)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1年至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(chángwěi)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(shàng)的(de)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(dìwèi)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(zījīn)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(shòuhuì)罪,受贿数额(shùé)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(shǔshí)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(zāngkuǎnzāngwù)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(dāngtíng)表示服判,不上诉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(shíshī)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对于(duìyú)下级(xiàjí)监察机关管辖(guǎnxiá)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(guǎnxiá)有争议的;
(二(èr))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)下级(xiàjí)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(zhǐdìng)管辖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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